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,我们应当怎么办

时间:2023-11-20 作者:苏州律师

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对于债务人恶意放弃债权、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,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,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财产、以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的,损害债权人的权益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、放弃债权担保、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,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,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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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全其债权,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,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,并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。
2、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
第五百三十八条: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、放弃债权担保、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,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,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第五百四十条: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。
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,由债务人负担。
第五百四十一条: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,该撤销权消灭。
第五百四十二条: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,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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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处理方式:
1、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其撤销权的诉讼主张,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;
2、债权人可以在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,提供相关证据证明,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八条
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、放弃债权担保、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,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,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第五百三十九条
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,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,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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